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20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冯庄镇冯庄村地下道向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月琴。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获嘉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获嘉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