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736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金融广场****,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金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徳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霏,山东徳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城区北关佳佳美便利店,住山东,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圣菲漫步**楼A29B地,住所地,住所地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圣菲漫步**楼A29Bdiv>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北关佳佳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