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5814号 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1层D10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红灯片区永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东晓,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柏希行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泰路168号南泰食品批发中心自编第N43,N45,N47商铺。
法定代表人:曾亚雪,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柏希行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