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523号 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婉心,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1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佳波,总经理。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郑婉心、宜宾市泓运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