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92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60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禾轩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12号1213室。
经营者:刘兵兵。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禾轩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