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1117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影,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禾嘉芙超市,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文华园北侧5号楼一楼05号门面房(徐州市第三十四中学附属小学南门对面“得利文具禾嘉芙超市铭伦店”)。
经营者:安伦明,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禾嘉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