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5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朝军,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