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096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玲超装修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德胜东路2777号杭州金茂家居市场A1区2099号。
经营者:林熙。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塞迩崎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大道93号后面。
投资人:刘子涛。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茂家居市场玲超装修材料商行、中山市东升镇塞迩崎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