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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礼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956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黄礼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黄礼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56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礼财,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尧,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远业工业区B栋5楼501。

法定代表人:曹玉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礼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追加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黄礼财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330013435.6号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黄礼财、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一万元;

3.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分部删除侵权产品链接;

4.被告黄礼财、深圳市德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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