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1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诚客信福伴生活超市(原名称:深圳市龙岗区诚客信大润华生活超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松子路18号101。
经营者:黄知政,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诚客信福伴生活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7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诚客信福伴生活超市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诚客信福伴生活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