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民初3573号 原告:曼胡默尔有限公司(MANN+HUMMELGMBH)。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路德维希堡市施维贝尔丁根街126号。
代表人:HansjrgHerrmann,EmeseWeissenbacher。
委托代理人:陈一孚,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雪,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太平洋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62841546X。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展览城商贸街E119号。
法定代表人:粘忠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曼胡昊业滤清器(福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37549779Q。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邱钟山仔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火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曼胡默尔昊业滤清器(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240147G。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27号103之1B10。
法定代表人:粘秀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34388529R。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能源东路1号院1号楼7层1单元701-2。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粘秀珠,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陈火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龙,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曼胡默尔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太平洋汽配科技有限公司、曼胡昊业滤清器(福建)有限公司、曼胡默尔昊业滤清器(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粘秀珠、陈火星、**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曼胡默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曼胡默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曼胡默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曼胡默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