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执保62号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民营工业园民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悦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2019)苏03民初380号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苏03执保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6月9日,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精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三禾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