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328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万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188号2栋8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周天才,职务不详。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睿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