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被执行人:金堂县新红源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赵杨路沱源安置小区。
经营者:谢桂珍。
被执行人:谢桂珍,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受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堂县新红源副食店、谢桂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委托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