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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金堂县新红源副食店、谢桂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执373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金堂县新红源副食店、谢桂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金堂县新红源副食店;谢桂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被执行人:金堂县新红源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赵杨路沱源安置小区。

经营者:谢桂珍。

被执行人:谢桂珍,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受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堂县新红源副食店、谢桂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专项查询以及委托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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