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143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友云,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友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2021年3月1日,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