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12号 原告:盛丰峰,女,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弗莱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徐村村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B2XFC5E。
法定代表人:秦锋。
原告盛丰峰诉被告杭州弗莱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盛丰峰以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丰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丰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盛丰峰负担。
原告盛丰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