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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茶都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民初1742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茶都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茶都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1742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G,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茶都百货超市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石华街17号2幢113室。

经营者:施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茶都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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