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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呀、黎银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399号
案件名称邓呀、黎银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呀;黎银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3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呀,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学军,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燕苹,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人黎银莲,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翠怡,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呀、黎银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呀及辩护人唐学军、李某、被告人黎银莲及辩护人罗翠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邓呀、黎银莲在未经“LOUISVUITTON”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某号仓库、本市白云区某巷12号1楼楼梯间、本市白云区某巷15号1楼楼梯间,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8月28日16时许,邓呀、黎银莲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述三处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

经审计、统计,邓呀、黎银莲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手袋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6480元。

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的货值金额为52519.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检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呀、黎银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

黎银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邓呀、黎银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邓呀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黎银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呀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呀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邓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邓呀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其销售的LV的包价格也不高,单价都是30元至40元之间,对于LV销售冲击也很少。

(二)被告人邓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邓呀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四)关于罚金,考虑到被告人邓呀的妻子黎银莲的身体情况,将来出来需要继续治疗,且三个小孩刚成年,收入不高,建议法庭在一万元以内适用罚金。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邓呀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黎银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唯提出其身体患病需要治疗,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黎银莲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黎银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黎银莲系从犯。

(二)被告人黎银莲的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销售的手袋实际销售价仅为30元至40元左右,价格是远远低于正品的价格,也低于市场的价格,其主要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

(三)被告人黎银莲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四)被告人黎银莲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五)被告人黎银莲目前的身体状况比较差,羁押期间因脑梗中风住院近一个月,现在需要每天服药控制病情,精神状态不好,且出现手脚颤抖无力的症状,而看守所的医疗条件有限。

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黎银莲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出来到医院检查治疗,建议对被告人黎银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或对其适用缓刑。

另查明,公安人员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呀、黎银莲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呀、黎银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呀是主犯。

被告人黎银莲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呀、黎银莲如实供述,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呀、黎银莲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

二辩护人据此提出的量刑情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邓呀、黎银莲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黎银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人民陪审员  庄舜琴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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