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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林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2977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林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杨林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2977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林弟,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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