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4543号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218692B),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仰义渔藤路2号-2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晶晶,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与被告张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鹿城红蜻蜓皮鞋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