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91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P。
法定代表人:朱燕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西路与兰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Y。
法定代表人:郑祥信。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26账户中存款人民币107016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