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82执62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SMC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外神田四丁目14番1号秋叶原UDX15楼,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
法定代表人:丸山胜德。
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83591083。
法定代表人:丁金成。
被执行人: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078654899。
法定代表人:丁金成。
被执行人:丁金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SMC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200元、执行费3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有银行开户和支付宝账户,本院依法进行冻结,账户存款已扣划2955375.56元,以上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被执行人丁金成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速腾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丁金成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价值与未受偿金额差距过大,暂不宜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截止2020年06月16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33200元、执行费32400元后,申请执行人SMC株式会社已受偿2955375.56元,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尚欠申请执行人SMC株式会社执行款44624.44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SMC株式会社,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乐清市赛姆西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乐清市大白兔电气有限公司、丁金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6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