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80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英,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白山镇齐咀村五组三片叶91号,身份证号码34262219681220302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莹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英、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王成玮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