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2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刘刘顺生鲜超市。
经营场所:湖北省宜城市文昌路与南街交叉口处。
经营者:张万青,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闵德勇,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宜城市江源海汇商贸行。
经营地址:湖北省宜城市紫阳观路D28号。
经营者:李从江,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告:襄阳新三金糖酒商行。
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新合作食品城17栋20号-21号。
经营者:周克银,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城市刘刘顺生鲜超市、闵德勇、宜城市江源海汇商贸行、襄阳新三金糖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