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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唐诚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746号
案件名称贵州民族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唐诚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唐诚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46号原告:贵州民族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坛厂街道关田社区小坝组。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婷,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诚诚,男,汉族,1997年4月29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贵州民族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诚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即2020年3月19日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诉讼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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