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289号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社区第一工业区第六幢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松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婷,广东柏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2113号卫东龙商务大厦B座1208。
法定代表人:张泽春,执行董事。
被告:张泽春,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琴电子有限公司、张泽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5302031264、名称:绕线充电适配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