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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康英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299号
案件名称299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海门市康英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海门市康英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9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迪,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门市康英眼镜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投资人:刘英。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康英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同年6月18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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