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布鲁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宣路******。
法定代表人:李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iv>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西布鲁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西布鲁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西布鲁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西布鲁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杭州西布鲁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