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2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俊,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程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