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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林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825号
案件名称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林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林淑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825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淑珍,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淑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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