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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恒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66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恒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东关正街恒达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6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恒达烟酒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XX街。

经营者:韩欢欢。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街恒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公司负担。

其余1350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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