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850号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考易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巧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卉争,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考易网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上海挚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陈 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