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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香瑞园涮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245号
案件名称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香瑞园涮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市莲池区香瑞园涮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245号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大街152号201。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香瑞园涮锅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南唐胡同163号。

经营者:米保庆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香瑞园涮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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