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4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蜜,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卫娇,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卫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