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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志与陈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298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敏志与陈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敏志;陈建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陈敏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陈敏志与被告陈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陈敏志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敏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敏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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