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6民初12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云华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高家村东。
负责人:高忠杰。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博兴县云华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