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10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虎邱林来法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虎邱镇湖坵街XXX号。
经营者:林来法。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虎邱林来法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于6月3日收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