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5号 原告:吕家杰,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谭瑶瑶,女,汉族,1992年9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吕家杰与被告谭瑶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家杰申请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9日,原告吕家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家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家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吕家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