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民初261号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满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小南路****捷诚众创空间A6iv> 法定代表人:姜贞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温州满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