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初6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新耀达烟酒行,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城XX—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C8H46Q。
经营者:何俊贤。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9KEM0Y。
经营者:秦楠。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新耀达烟酒行、宝鸡市金台区XX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即履行为由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