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445号关于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单县永征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单县永征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单县永征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后已停止销售申请执行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包装瓶(120905盒子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24980.5)的产品,单县永征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保证今后也不再销售上述产品,并主动交纳合理费用3000元,执行费50元。
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