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596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 WAI MAN 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新碧四的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经营者:邹新碧。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新碧四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