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9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刘红阳,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金凤手机经营店,经营场所平舆县解放街中段。
经营者:秦金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金凤手机经营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阳、被告平舆县金凤手机经营店经营者秦金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舆县金凤手机经营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