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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南环下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南环下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南环下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45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环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市场XX号。

经营者:徐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XX环XX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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