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95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涛,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力达文具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3619号。
经营者:李泽伟。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文达文具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3618号。
经营者:赵佩丽。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力达文具商行(经营者李泽伟)、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文达文具商行(经营者赵佩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