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22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强,河南新雅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金桥石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开发区张青村青年路21号桥西。
法定代表人:王玉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诉被告新乡县金桥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县金桥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