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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荣欣装饰材料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521移送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521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荣欣装饰材料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1521移送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荣欣装饰材料经营部;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林旭红;林旭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2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荣欣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毕永明,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1408。

被告: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旭红,经理。

被告:林旭红,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林旭芳,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荣欣装饰材料经营部、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林旭红、林旭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荣欣装饰材料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宁波核潜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HEQIANTING”字样的地漏;

判令被告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林旭红、林旭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宁波核潜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HEQIANTING”字样的地漏;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4711685号、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荣欣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地址为济南市天桥区,诉讼标的额为20万元,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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