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1080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01-A2-33。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柳,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俊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山批发市场路**iv>法定代表人:宗德雨,该公司经理。
被告:泉山区宗兴胜办公用品经销部,住所地泉山区,住所地泉山区苏山农贸市场****经营者:宗兴胜,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俊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泉山区宗兴胜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