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1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告:平阴县科科卫浴专卖店,经营地址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街道五岭路北段路西(“先科厨卫”店铺),经营者孙玉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科科卫浴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平阴县科科卫浴专卖店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路桥潜水艇”及图字样的地漏;
2.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9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平阴县科科卫浴专卖店在其名为“先科厨卫”店铺内销售标注有“路桥潜水艇”及图字样的地漏。
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原告的品牌美誉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莱芜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平阴县,诉讼标的额为5万元,故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