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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应荣与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知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郜应荣与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郜应荣;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03号原告:郜应荣,女,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学,男,汉族,195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201号金圣工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温东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唐,该公司法律与改革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啸,江西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来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郜应荣诉被告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郜应荣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应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应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郜应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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